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订“病历复印制度”。
一、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
2、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3、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
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3、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三、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公安、司法机关;
3、保险机构。
四、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住院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由病案室负责复印。
六、复印病历资料应有申请人在场,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专用章。
七、复印绍兴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
八、档案管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